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公司与李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公司,李培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309号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大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0888201W。法定代表人:张明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赠、吴婷,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波,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公司与被告李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剑峤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潘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