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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齐英娥、齐本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英娥,齐本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齐英娥,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齐本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齐英娥与齐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