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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本与连耀灿、张玉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连耀灿,张玉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334号原告:王本,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9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袁梦星,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5日,住禹州市。被告:连耀灿,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3日,住禹州市。被告:张玉贤,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2日,住禹州市。原告王本诉被告连耀灿、张玉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本承担。审判员 : 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