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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达鑫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达鑫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宋常青,张桂兰,泰安香湖食品有限公司,陈光银,郑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81182-5,住所地东平县汇河街御景苑9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碧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平达鑫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4543-0,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常青,经理。被执行人:宋常青,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张桂兰,女,1964年2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泰安香湖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36023-5,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光银,经理。被执行人:陈光银,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郑其珍(系陈光银之妻),女,1965年7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执行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平达鑫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宋常青、张桂兰、泰安香湖食品有限公司、陈光银、郑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特申请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马忠雨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