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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与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家家乐建材店涂西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家家乐建材店,涂西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77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183号。 负责人:曾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家家乐建材店,住所地衡阳县蒸阳建材大市场。 经营者:蒋年芳。 被告:涂西君,男,1959年1月3日出生,住衡阳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与被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家家乐建材店、涂西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计283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邹 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学锋 校对人:黄 学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