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荣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福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64号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中兴委*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被告:荣福成,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