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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麦军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军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91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军文,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军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军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麦军文在其本人经营的珠海市香洲区南山工业区三栋45号一楼小卖店内,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购置对讲机,雇佣他人望风,开设了以“赌三公”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并从中抽水获利。2017年5月18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麦军文以及参赌人员一批,当场查获并扣押扑克牌一副,BAOFENG牌对讲机三台,麻将台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军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谭某、李某、周某1的证言,证人华某1、王某、周某2、魏某、刘某、舒某、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抓获经过,麦军文户籍证明,个人信息,户籍登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军文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军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麦军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扑克牌一副,BAOFENG牌对讲机三台,麻将台一张,系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麦军文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军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麦军文本人财物扑克牌一副、BAOFENG牌对讲机三台和麻将台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冼宇新林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