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学海与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海,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830号原告:王学海,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淳菠,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93号507。法定代表人:胡万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海诉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学海承担。审判员 孟庆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