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魏某、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吕某,贾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女,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199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税涛,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健,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某、吕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的新情况,致原审判决可能认定事实有误、影响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某、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军生审判员 王小莉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