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史彩强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宏、吴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彩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宏,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史彩强,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号。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军佑。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涉外华远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被执行人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88号。被执行人陈建宏,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园小区。被执行人吴松,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史彩强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宏、吴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史彩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湘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即史彩强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宏、吴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曦审判员 戴晖审判员 彭 京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智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