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7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席某与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917号原告:席某,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范某,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席某与被告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席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席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