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席某与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917号原告:席某,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范某,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席某与被告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席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席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