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民初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开荣与陈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荣,陈文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280号之一原告:何开荣,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告:陈文辉,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何开荣诉被告陈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23日中止诉讼。2017年7月25日中止事由消除。2017年8月11日,原告何开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开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何开荣负担。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