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先林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先林,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905号原告:荣先林,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负责人:罗希,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先林与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先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先林负担。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