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与何炳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何炳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345号原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虹岭四路3号车间1(喷涂部分)、车间1(氧化部分)、车间2、车间3。法定代表人:黎嘉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炳煊,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第二工业区厂房一楼102。负责人:马丁?麦尔藤斯。被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1号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马丁?麦尔藤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炳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玮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