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张玉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张玉莲,柴金霞,于学昌,孙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9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张玉莲,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柴金霞,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于学昌,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振华,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莲、柴金霞、于学昌、孙振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莲、柴金霞、柴金霞之夫孙振君、于学昌、孙振华银行存款4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