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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建国,蔡国香,万小琴,鄢长兰,万小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0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招行个贷中心。负责人:陈磊。被申请人:杨建国,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司法送达地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998号2单元101户,被申请人:蔡国香,女,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司法送达地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998号2单元101户,被申请人:万小琴,女,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司法送达地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998号2单元101户,被申请人:鄢长兰,女,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司法送达地址: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石歧村沙田自然村34号,被申请人:万小丁,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司法送达地址: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石歧村沙田自然村3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建国、蔡国香、万小琴、鄢长兰、万小丁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国、蔡国香、万小琴、鄢长兰、万小丁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英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林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