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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光斌、黄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周光斌,黄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斌,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婷,女,汉族,1975年7月出生,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光斌、黄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上诉人四川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赵宗秉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