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行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辉,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立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平安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映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语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行初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上诉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行初139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赵 祝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