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振利与李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利,李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700号原告:许振利,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坚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许振利与被告李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振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振利负担。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