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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振利与李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利,李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700号原告:许振利,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坚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许振利与被告李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振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振利负担。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