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710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叙,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州市。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东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4日23时5分许,被告人张叙驾驶鲁V××××ד波罗”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羊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A-107号路灯杆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王某驾驶的鲁V×××××/QGJRV9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勘察现场时将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人车合一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叙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