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邵文娟与姜秀玲、赵丹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娟,姜秀玲,赵丹,赵岩,赵强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454号原告:邵文娟,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若平,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玲,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赵丹,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赵岩,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赵强,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娟诉被告姜秀玲、赵丹、赵岩、赵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邵文娟以与被告赵丹、赵岩、赵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秀玲、赵丹、赵岩、赵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邵文娟承担。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