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与王栋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王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史兴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栋,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上诉人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4民初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肥矿集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内部分流安置,安排被上诉人王栋到肥矿集团在肥城市的其他单位工作,被上诉人王栋的主要工作场所在山东省肥城市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仅依据上诉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处于其管辖区域内就认定其享有管辖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王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王栋与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之间履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山东省平阴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王栋选择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院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肥矿集团平阴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