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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夏柱军、武穴鹏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柱军,武穴鹏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柱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胡茂忠,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丽霞,系申请人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穴鹏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大桥新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A1TF6U。法定代表人:叶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夏柱军与再审被申请人武穴鹏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要求本院出具调解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需本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提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詹光源审判员  管小华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