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霞与被告康仓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霞,康仓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312号原告:李文霞,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志龙修理厂职工,住陕西省黄陵县。委托代理人:田宏伟,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仓仓,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23号。负责人:雷兴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诉康仓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起诉。诉讼费6986元减半收取3493元。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