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斯琦与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斯琦,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984号原告:高斯琦。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斯琦诉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斯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斯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斯琦撤回对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衣丽洁人民陪审员 朱丹阳人民陪审员 鲍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禹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