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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刘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刘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087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号。负责人:李振,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刘梦,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梦银行存款48808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梦银行存款48808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61元,由被申请人刘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要忻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