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督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对战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督6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地址:通化市滨江西路3823号。法定代表人:赵彬,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瑶,女,汉族,35岁,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市场部部门经理,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瑞江豪城。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战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但未能提供被申请人战某某的详细现住址,符合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的支���令申请。案件受理费2712.00元,返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员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