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臧兆勋与杨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兆勋,杨中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648号原告:臧兆勋,男,1968年5月19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唐县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中辉,男,1974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臧兆勋与被告杨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臧兆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兆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兆勋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臧兆勋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