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5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姜爱华、赵立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季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姜爱华,张林,季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5282号原告:赵立新,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姜爱华,男,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张林,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季鹏,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女,1985年月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赵立新、姜爱华(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林、季鹏(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立新,姜爱华,张林,季鹏,人保北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立新、姜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误工费7850.55元、交通费506元、复印和打印费302元、电话费100元、医疗费113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700元、修车费11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3日,张林驾驶×××号车辆和赵立新驾驶姜爱华名下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我方车辆受损。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张林、季鹏辩称,张林是和赵立新发生交通事故,张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方车辆登记在季鹏名下,我们是夫妻关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有交强险,1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人伤,不应产生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内,张林驾驶×××号车辆和赵立新驾驶的姜爱华名下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签订快速处理协议书,约定张林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5月26日原告将车辆送到北京宝辰博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2016年6月1日提车,修车费1100元,人保北分认可该金额和其定损金额一致。赵立新提交出租车票若干张,据此主张交通费,其中发生于车辆修理期间的金额为88元。赵立新提交302元收据一张,据此主张复印和打印费。赵立新提交北京思妍丽美容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2016年5月13日因发生事故请事假一天,扣发工资880.64元,2016年5月25日、26日因定损各请假一天,扣发工资1760.92元,5月27日因到交通队调取信息请假一天,扣发工资880.46元,6月1日因提车请假一天,扣发工资880.46元,8月16日因准备起诉材料请假一天,2017年4月25日、26日,27日因立案各请假一天,2017年5月16日因准备起诉材料请假一天。赵立新提交工资卡交易明细,2016年1月工资10855元,2月工资10315元,3月工资10855元,4月工资10855元,5月工资10855元,6月工资10855元,7月工资10855元,8月工资10462.86元,9月工资10462.86元,10月工资10462.86元,11月工资10590.82元,12月工资10462.82元,2017年1月工资10462.82元,2月工资10462.82元,3月工资10462.82元,4月工资10462.82元,5月工资10462.82元,6月工资10462.82元,7月工资11262.33元。赵立新提交工资条,证明之所以请假期间和未请假期间实发工资差距不大,是因为每月年假补贴金额不同。赵立新称在和张林沟通理赔事宜过程中,姜爱华精神抑郁,要求姜爱华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人保北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号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保险责任外的部分由肇事者张林赔偿。修车费,人保北分认可,本院不持异议。交通费,本院根据车辆修理情况酌定。复印和打印费、电话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首先,本院仅支持因修车产生的该项费用,因诉讼产生的属于诉讼成本,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赵立新因修车而请假的时间过长,如提车,无需花费一天时间,本院共计支持三天的该项费用;再次,从赵立新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明细看,休假期间工资收入没有明显变化,虽其提交工资条证明扣发情况,但日扣发880.46元和其收入水平不能对应,本院不予采纳,按照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姜爱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仅处理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双方是小区邻居,出入过程中磕磕碰碰是正常的,希望双方能本着宽以待人的原则,妥善化解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立新、姜爱华修车费一千一百元、交通费一百元、误工费七百六十元,以上共计一千九百六十元;二、驳回原告赵立新、姜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赵立新、姜爱华负担72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林负担2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