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斌与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斌,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XX斌,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申请执行人XX斌与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2016)皖1822民初1651号案件中已冻结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