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宣告母富琴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5民特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2013年11月7日出生,住永善县。法定代理人王达银(系申请人王某某之祖父),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母富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称,他系母富琴的儿子,母富琴于2013年11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母富琴失踪。经查,母富琴,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原住永善县溪洛渡镇明子村干海子七社20号。申请人王某某的母亲母富琴于2013年11月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8日在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网站发出寻找母富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母富琴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母富琴离家外出已三年余,在本院公告查找的三个月期限内,未有母富琴下落的消息。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母富琴失踪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母富琴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昌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