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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195号原告:张某1,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波,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系原告同事。被告:张某2,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申拥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