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195号原告:张某1,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波,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系原告同事。被告:张某2,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申拥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