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友弟与程生仕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友弟,程生仕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796号原告:龙友弟,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程生仕,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龙友弟诉被告程生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龙友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友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友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0元(系缓交),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先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金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