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友弟与程生仕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友弟,程生仕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796号原告:龙友弟,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程生仕,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龙友弟诉被告程生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龙友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友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友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0元(系缓交),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先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金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