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桂清与韦秀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清,韦秀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710号原告蔡桂清,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韦秀桂,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桂清与被告韦秀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不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清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苏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