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余信诚、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信诚,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余信诚,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石化宾馆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456号B栋。负责人:吴安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信诚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赔偿余信诚各项损失共计10,953.26元;2、向余信诚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863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57元、执行费1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84.2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