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袁名银与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名银,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3行初48号原告袁名银,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32780900-4。法定代表人申继旭,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名银与被告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名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名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名银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钟 清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刘邦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