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3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申请人李灿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灿,曾珍,李杰,曹烨奕,永兴县灿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218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法定代表人:曹华荣,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李灿,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曾珍,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李杰,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曹烨奕,女,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永兴县灿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法定代表人:李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郴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炳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申请人李灿、曾珍、李杰、曹烨奕、永兴县灿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29184.8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李灿、曾珍、李杰、曹烨奕、永兴县灿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29184.85元以内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