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诚坤与程梁、程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诚坤,程梁,程栋,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50号原告:朱诚坤(身份证号:×××),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广达滨河新城*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西宁城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西宁城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梁(身份证号:×××),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号盛佳大厦****室。被告:程栋(身份证号:×××),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金鹏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王雄(身份证号:×××),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址西宁市城西区虎台西巷*号***室。原告朱诚坤与被告程梁、程栋、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诚坤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诚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朱诚坤负担。审 判 长 伊海龙审 判 员 强亚茹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