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白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白小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99号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676号。负责人:余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白小容,女,生于1973年4月1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白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小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酉位书 记 员 王家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