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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文富、周学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富,周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富,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学刚,男,1969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712号王文富与周学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因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