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志文诉王建立、王会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文,王建立,王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文,男,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王建立,男,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王会兵,男,住河南省林州市。杨志文诉王建立、王会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判决书完成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