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苗素梅、张润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苗素梅,张润红,何波,王彩萍,麻燕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59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号。负责人:刘涛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客户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一马路C区*号楼*单元*号。被告:苗素梅,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镇上兰村新建东街*排*号*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润红,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新翟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何波,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呼延村福盛街*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彩萍,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镇城村光明街**排*号*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麻燕兵,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焉乡陈家窑村新建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被告苗素梅、张润红、何波、王彩萍、麻燕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范温慧人民陪审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乔 婧书 记 员 刘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