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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执行周国章、姜立琴、张玉贵、何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周国章,姜立琴,张玉贵,何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42号。法定代表人关成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国章,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姜立琴,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玉贵,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何秀玲,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黑0221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黑0221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