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卓芳、朱为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卓芳,朱为公,成都市恒源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2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卓芳,女,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为公,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恒源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龚之乔。再审申请人王卓芳因与被申请人朱为公、成都市恒源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鑫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卓芳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卓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卓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