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房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翠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25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刘丕见,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变更保全申请人(××):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被申请人:房翠珍,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刘丕见、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与被申请人房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鲁J×××××/鲁JW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提交给本院的现金1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二、解除对××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鲁J×××××/鲁JW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房翠珍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东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