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郁兴桥、汪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兴桥,汪明祥,许华平,徐玉平,郁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兴桥,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明祥,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华平,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平,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兴良,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郁兴桥因与被上诉人汪明祥、许华平、徐玉平、郁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郁兴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郁兴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森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