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正平与刘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平,刘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577号原告:程正平,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刘汉军,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重庆市安岳县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正平诉被告刘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汉军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原告程正平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正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正平负担。审判员 谭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