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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秀荣、张胜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赵秀荣,张胜利,张紫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05号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055270438U),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嘉华大厦709、710室。法定代表人:于述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秀荣,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胜利,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紫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荣、被告张胜利、被告张紫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