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敏燕与陈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敏燕,陈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311号之一原告:钱敏燕,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晖,男,1973年8月1日出生,2017年5月17日死亡,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钱敏燕诉陈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敏燕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宝龙虾吃虾涮餐厅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投资建设虾吃虾锅涮餐厅,原告以投资分成的方式参与合作。自餐厅正式营业开始,被告每月从餐饮营业流水(即营业额)中提取10%作为投资回报给原告,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合同生效后,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投资回报款约22581元,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解除钱敏燕与陈晖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陈晖返还钱敏燕投资款50万元;3、陈晖支付钱敏燕投资回报款2258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晖承担。本院认为,陈晖已于2017年5月17日死亡,钱敏燕对陈晖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敏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