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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与朱启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朱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3941166R。被执行人:朱启龙,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启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启龙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684.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36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00);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684.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关注公众号“”